2018-07-26·金錢理財與消費

[修正]第三條(簽約及管理作業)

一、收單機構簽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時,應建立相關徵信
審核、風險控管、定期查核(書面及實地查核)及契約訂定等管理機
制。
二、收單機構應要求並確認「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建立交易雙方之身分認
證機制。
三、收單機構應定期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於付款人(買方)取得商品
、獲得服務、一定天期屆滿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將該交易款項轉
付予受款人(賣方)之款項保管作業進行抽檢查核。
四、「代收代付平台業者」與受款人(賣方)之服務契約,除價格條件外
,與信用卡收付權責有關條款之訂定及修改,須事先經收單機構同意
。
五、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收單機構足以區分受款人
(賣方)屬性、交易金額及符合國際組織業務規範之資料進行管理。
六、「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應要求並管理受款人(賣方)不得販售國內法
令及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產品或提供之服務。
七、受款人(賣方)接受以信用卡支付之交易金額年度超逾信用卡國際組
織規定之一定請款金額時,應於次年度起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
約。
八、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遵循法令、信用卡國際組織規
範,以確保代收代付金流資訊安全。且「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有涉及
蒐集或儲存信用卡卡號,收單機構應依國際組織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
標準(PCI DSS)規範,徵提「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符合PCI DSS之驗
證文件,以確保持卡人資料之安全性。
九、收單機構應要求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供消費者信用卡交易
下載使用之「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須經由第三方機構參酌經濟部工
業局「行動應用 APP基本資安檢測規範」或國際組織支付應用軟體資
料安全標準( PADSS)規範確認其安全防護,並提供證明文件供收單
機構查驗。
十、收單機構應將「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相關資料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並嚴格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特約商店(含受款
人(賣方))簽約、解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以充份揭露資訊,
供其它收單機構判斷。
十一、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予實體通路受款人(賣
方)之刷卡設備硬體規格及軟體驗證均符合支付卡產業規範(包含
但不限於EMVCo.、PCISSC及各國際卡組織認證),經收單機構作業
測試通過,始可安裝予實體通路受款人(賣方)使用,並應確保交
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
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十二、「代收代付平台業者」不得接受其他「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簽約成
為受款人(賣方)。
十三、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須確保所合作之實體通路受
款人(賣方)簽帳交易提供予付款人(買方)之簽帳單至少應載明
收單機構名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受款人(賣方)名稱、卡
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十四、收單機構應要求「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受款人(賣方)必要之
教育訓練與法令宣導。
〔立法理由〕
一、收單機構為確保「代收代付平台業者」蒐集或儲存信用卡卡號之作業
安全性,依國際組織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 PCI DSS)規範,應
徵提平台業者符合PCI DSS之驗證文件,爰增修本條第八項。
二、另「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供消費者信
用卡交易下載使用,為確保其符合資安要求,該 APP須參酌經濟部工
業局「行動應用 APP基本資安檢測規範」或國際組織支付應用軟體資
料安全標準( PADSS,Payment Application Data Security Standa
rd)規範經由第三方機構確認其安全防護,至於收單機構尚無驗證該
APP之能力,建議由平台業者提供證明文件供收單機構查驗,爰增列
本條第九項。
三、因現行收單機構依循聯徵中心「信用卡戶及特約商店信用資料建檔作
業要點」,收單機構僅報送平台特約商店之資料,該平台所簽約之賣
方(即次特店)似無向聯徵中心進行報送,為利聯徵中心彙整之收受
信用卡商店資訊完整性,擬建議增列報送次特店之相關資訊,修正本
項,並項次調整為第十項。
四、本條原第十項規定「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予實體通路受款人(賣
方)之刷卡設備硬體規格及軟體驗證均符合支付卡產業規範,經收單
機構驗證測試通過」乙節,一般實務作業平台提供刷卡設備之硬體規
格及軟體係經國際卡組織或其核可機構認證並取得證明,收單機構查
驗該認證證明,並測試通過相關作業,尚無驗證之能力,爰酌修本項
文字,並項次調整為第十一項。

讀完想找書

這篇文章可以先當作買書前的判斷。想接著找書,我替你接到臻品齋書店「財經 理財 投資」分類。

在「書店的修行」閱讀這篇與更多文章